-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
- 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
通过人工徒步排查等方式,对疑似入河(海)排污口、可疑区域、历史入河(海)排污口等信息进行实地确认、修改,并沿岸线查找第一级排查遗漏入河(海)排污口的工作。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入河排污
完整性原则: 入河排污口排查应做到“ 有口皆查、 应查尽查”,溯源应明确所有排污口的污水来源、 排污口类型及责任主体等。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今日发布,一图读懂具体规定
今天(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权限、监测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
- 入河湖排污(水)口排查及认定技术要
对沿河工业区内的造纸、 焦化、 氮肥、有色金属、 印染、 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 制革、 农药、 电镀等“十大” 行业,详细登记排污口信息
- 西塞山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核查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湖北省《关于高标准高质量抓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通知》以及《湖北省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指导意见》的要求,为高标准抓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切实提升整治质量、确保整治实效特制定本验收核查实施方案,区政府组织排口整治主管部门成立由排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验收核查专班,依据排口整治责任主体提供的书面申请验收表,严格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排口的验收核查。 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认为已经完成整治并提出书面申请验收的入河排污口(包括非排口),每季度不少于总排口的10%的销号验收工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 .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有关要求,强化和规范全省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