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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PEMENT JN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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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News:
论《民法典》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法定继承权可以随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解除、诉讼解除而消灭。法定继承权的消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协议解除方面, 成年继父母子女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 应当认定其属于
《民法典》背景下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研究 - 道客巴巴 单位代码:10010学号:019014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题题目:《民法典》背景下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研究专专业:法学研研究生生:孙会彬指导教师:樊丽君日日期期::0年5月9日日
《民法典》背景下继子女附义务继承的法理研究 - 法信 - 懂法 . . . 再婚家庭之中继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却对继父母的遗产具备继承权是当前常见的再婚家庭遗产争议焦点 本文以继子女与继父母抚养关系形成及其享有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为切入点,提出立法空白 并以安徽歙县 (2020)皖 1021 民初 859 号遗产纠纷案为例,指出继子女遗产继承背后映射的法理技术与伦理道德矛盾,提出继子女附义务继承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并由此明确附义务条件,填补立法空白,提出对赡养义务内容增添司法解释等建议,旨在为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供参考
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辨析 - SWUPL 根据《 民法典》 第1127 条之规定,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相互享有继承彼此遗产的权利。换言之, 继子女能否成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以及继父母能否成为继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关键取决于相互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 如何界定本条规定的有扶养关系? 其文义范围是否须受第1072 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 对此,
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2条和 . . .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主张继承权的前提是继承开始时存在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两者缺一不可。 姻亲关系消除的,即使双方曾经存在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间亦不能互相主张法定继承权。
《民法典》中继父母子女的继承问题研究—以《民法典》第 . . . 继父母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 而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需要结合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以及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等因素综合考虑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三是继父母子女相互履行了扶养义务 前两种类型属于单向性的形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单方享受权利而未尽继父母子女相互间义务的一方并不必然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第三种类型属于双向性的形态,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相互享有继承权,受我国《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调整 所以,单向抚养型和单向赡养型继父母子女不能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主张继承权,而双向扶养型继父母子女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
民法典视域下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 长江文库 有关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成立与解除标准在实践中仍存有争议,“双重继承权”的拥有有违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继父母子女关系无法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效果,二者之间享有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仅为《民法典》第1127条。
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 1072 条和 . . . 本文以前述问题为分析对象,立足于《民法典》的规范体系,有机结合域外法律经验,厘定形成抚育关系之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性质,在此基础上确定其继承权的规范依据,并从体系化角度解释《民法典》第 1127 条的适用条件。 一、继父母子女之间 主张继承权的规范依据 《民法典》第 1072 条第 2 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国内多数观点据此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因抚养教育事实而形成拟制血亲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包括《民法典》第 1070 条规定的继承权。 此种推定仅从条文字面出发,过于草率、失之宽泛。 故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即使形成抚养关系,也不构成拟制血亲。
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 汉斯出版社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法律效果入手,探究以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教育事实认定拟制血亲成立有无合理性,进而展开对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产生条件等相关问题的论述。
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 维普期刊官网 确定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之有无,应以《民法典》第1127条为依据,从继父母子女是否承担相应的扶养、赡养费用,有无长期共同生活事实,以及各自的主观意愿加以认定。